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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年6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由刘某负责被告公司承建的内蒙古某厂房一期A区及部分B区项目的劳务施工工作。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以被告公司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的实际完工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并约定施工完成后,刘某需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被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确认结算内容。
工程完工后,刘某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21日、22日向公司提交三份结算明细,经公司审核,最终确认2023年8月22日提交的金额,并在结算明细上加盖公章。然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六十九万余元。刘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对刘某提交的结算金额已签字确认,但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明确了支付流程与时限,被告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某拖欠工程款共计六十九万余元,案件圆满解决。
规范的合同管理和诚信履约是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特别是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要确保按时结算。其中,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种种考虑的妥协产物,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双方应当按照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故承包方应妥善保留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而发包方则需注重合同管理,避免因未履约引发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