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明确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化解途径,并规定其引导次序,有助于促进各类纠纷的合理分流,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河北普法”微信公众号经授权,分章节刊发修订后的《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今天是第三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化解纠纷组织,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培训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纠纷职责,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化解纠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第十五条 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依法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促进多种化解纠纷途径的有机衔接。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为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参与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民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公证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纠纷;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纠纷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坚持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化解纠纷途径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第二十一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参与同其职能相关的化解纠纷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化解纠纷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学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纠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主动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商事仲裁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法提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 第二十八条 各化解纠纷主体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来源:河北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