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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初,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在排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时,发现在嘎洒片区振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1个施工项目,自开工建设以来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保证金的存储和使用都实行层级监管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实施现场实名制管理,通过工资代发专户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有拖欠、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建德讨债公司来源: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